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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尔夫球场打球后猝死   家人诉请赔偿未获支持

2026-7-29 15:5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民主与法制时报

摘要:   孙先生在某高尔夫球场打球时突感乏力、大量出汗并伴有腹部不适,由球童开车接回会所后在大厅休息。其间,工作人员数次上前询问其身体状况,递上毛巾和纸巾,询问是否需要防暑药品以及是否需要拨打120,均被孙先 ...

  孙先生在某高尔夫球场打球时突感乏力、大量出汗并伴有腹部不适,由球童开车接回会所后在大厅休息。其间,工作人员数次上前询问其身体状况,递上毛巾和纸巾,询问是否需要防暑药品以及是否需要拨打120,均被孙先生婉拒。孙先生在此期间与工作人员正常交流,曾起身往返卫生间,并在自行拧开瓶盖饮水后躺靠休息。后工作人员发现孙先生出现面色发白、嘴巴微张的异常状态,随即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孙先生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确认死亡,死因为心脏骤停。

  事后,孙先生的家属认为,球场在孙先生身体出现异常1个多小时后才拨打急救电话,且未在现场采取心肺复苏等紧急救护措施,错失了最佳抢救时机,遂将球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球场辩称,孙先生返回会所后能自主行走、饮水和操作手机,并未表现出急需抢救的迹象,工作人员在发现其异常情况后,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已尽到充分且合理的注意与照顾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先生生前长期患有高血压、冠心病等多种基础疾病,事发前1个月曾多次就医,但未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球场。事发当日为高温天气,孙先生表现出多汗、口渴、无力等症状后,球场工作人员依据常识判断为中暑,提供毛巾并多次询问其身体状况,建议其服用防暑药品,其认知和初步处置措施具有合理性。

  根据视频证据,在孙先生返回会所后,能够自主行走、往返卫生间及饮水。在其能够正常走动、交流且携带有手机的情况下,如其认为自身状况异常,可自行或在工作人员多次询问时请求工作人员拨打急救电话。球场在发现孙先生状态异常后,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其救助流程未明显延误。综上,球场无明显怠于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难以预见孙先生会发生心脏骤停死亡的后果,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孙先生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要求经营者、管理者或组织者根据危险的大小、防范运营成本与效益的均衡以及公众一般认知等因素,事先从风险预防、秩序稳控、事后救助等方面采取适当措施,以降低风险、保障公众安全。

  判断是否尽到该义务,可以“善良管理人”在同等情境下的通常注意能力为参照标准,结合行业普遍情况、所在地区具体条件、活动规模等因素,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义务人的安保能力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前后所采取的防范和处置措施等。若损害系受害人自身过错或自身固有疾病所致,且经营者已尽到合理的注意、提示及救助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则经营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提示,参与体育活动前应对自身健康状况有所认知,若患有心脑血管等基础疾病,应主动向活动组织方或经营场所告知病史,以便对方形成针对性风险预判。运动过程中一旦出现胸闷、头晕、异常出汗等不适症状,建议立即停止活动,清晰、明确地向工作人员求助,或自行拨打120急救电话,避免延误救治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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