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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违规抢行被门禁夹伤   相关方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担责

2026-7-29 15:5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民主与法制时报

摘要: 闫女士及女儿乘坐家人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出小区时,被正在关闭的门禁夹伤右脚踝,经诊断为外踝骨折。闫女士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共计9917.5元。事后,闫女士认为居委会、物业公司作为门禁安装及管理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闫女士及女儿乘坐家人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出小区时,被正在关闭的门禁夹伤右脚踝,经诊断为外踝骨折。闫女士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共计9917.5元。事后,闫女士认为居委会、物业公司作为门禁安装及管理主体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遂将二者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居委会辩称,小区门禁系统安装厂家已多次查看设备,确认系统没有问题,正常情况下有防夹功能,但如果速度过快,门禁系统会反应不过来。闫女士及家人因没有按出入按钮并抢行导致脚踝受伤,系个人过错,居委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其不是门禁的安装者和管理者,门禁安装后也没有将管理责任委托给物业公司。在门禁安装后,已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了门禁启用通知,并在门禁出入口贴有标识,提示居民出入小区可按出入按钮通过,明确要求切勿尾随。闫女士是因其家人驾车时未按照门禁规定,超速尾随通行被夹伤,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事发时监控视频显示,闫女士家人驾驶三轮电动车出小区时,未停车按出门按钮,在前方行人进入小区后,门禁开始关闭的情况下强行出小区,最终导致闫女士被夹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门禁处已张贴“出门一人一按键,切勿尾随防门夹”等安全提示,闫女士未按规范使用门禁,强行尾随通行导致受伤,并非基于物业公司、居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二被告存在过错以及对损害结果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闫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民法典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限度为边界,并非在场所内发生损害即推定管理人存在过错。本案中,闫女士受伤的原因系个人自身过错导致,物业公司及居委会不存在过错,故闫女士不能仅因存在受伤损害结果即向管理者主张赔偿。

  在此提示,居民在出入小区、使用公共设施时,应遵守管理规定与安全提示,不抢行、不尾随、不超速、不违规通行,自觉规避风险。自身过错导致损害的,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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