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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生意伙伴对簿公堂“法院+商事调解”调解促“握手言和”

2026-7-17 11:1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 评论: 0|原作者: 张淑秋|来自: 法治日报-法治网

摘要: 一份合同、两笔订单,让合作十余年的生意伙伴对簿公堂。受国际局势影响,石油化工产品价格波动剧烈,上游履约受阻,中下游中小贸易企业承压。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联动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运用新施 ...
   一份合同、两笔订单,让合作十余年的生意伙伴对簿公堂。受国际局势影响,石油化工产品价格波动剧烈,上游履约受阻,中下游中小贸易企业承压。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联动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运用新施行的《商事调解条例》,成功调处了这起石油化工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让两家企业从“对簿公堂”走向“握手言和”。

2026年2月底,美以伊战事爆发,霍尔木兹海峡通行受阻,国内外石油化工企业的贸易和生产遭受冲击。部分上游贸易商或生产商发出“不可抗力”告知函,宣布停止发货或减少产能。压力层层传导,不少中下游中小型贸易企业陷入履约困境。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是十多年的贸易合作伙伴。战事爆发前三个月,双方签订了两份《工矿原料销售合同》。A公司支付保证金后,在合同约定的提货期间内多次要求B公司发货,但此时货物市场价格较签约时已大幅上涨。B公司以合同尚未到最后履行期限为由,始终未同意发货。A公司随即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相应的替代交易损失。

“两家企业合作了十多年,一纸判决容易,但判完之后这段关系可能就断了。”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有关办案人员介绍,案件进入先行调解和开庭前,法院便结合案由和基本案情,委托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介入。调解员前后多次对接企业、跟进双方需求,在诉讼之外架起沟通的桥梁。

调解并非“和稀泥”。法院与调解员形成工作合力:一方面立足审判职能,利用“一库一网”检索此类问题的裁判规则,对涉及不可抗力、替代交易等疑难法律问题逐一梳理;另一方面,调解员在法院指导下搜集行业动态、市场数据等材料,完善案件背景事实,积极寻找双方利益的平衡点。

围绕替代交易是否为损失最小的减损措施等争议焦点,法官逐步引导双方企业缩小分歧,并从替代交易的适用规则入手细致审理,给予双方合理的诉讼预期。

鉴于本案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审判部门依当事人申请与执行部门联动开展执保扣划工作,推动调解协议落地。最终,该案在庭后3个工作日内达成调解协议,5个工作日内完成执保扣划及剩余违约金的主动履行。

案件履行完毕后,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表示理解同行业面临的困难,将以后续合作的方式减少此次事件带来的损失。企业从“对簿公堂”到“握手言和”,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海沧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系该院与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联动,运用2026年5月1日新施行的《商事调解条例》成功调处石油化工产品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

据了解,海沧区人民法院早在2024年便聘请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特邀调解组织,通过“挂牌上墙”“即时点单”等便捷方式,在立案、先行调解、审判、执行各环节均有调解员开展贸易、投资、运输等商事领域的调解工作。本案中,调解员主动倾听企业诉求、及时反馈调解进展,与法官合力为涉诉企业提供了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纠纷解决方案。

据了解,本案调解全程贯穿依法调解宗旨,以法理为纲明晰责任赢得当事人信赖,同时以商业互惠互利理念引导双方重建信任,强化了市场主体诚信履约的规则意识。

从营商环境层面看,通过应用“立审执一体化”保全案件执前扣划机制,大幅降低了企业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信用减损风险。

从社会效果层面看,法院从行业特点出发开展专业调解,不仅解决了违约赔偿问题,还修复了双方的商业关系并促成后续合作,推动形成“调解优先”的纠纷解决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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