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劳动关系纠纷案进行审理。案件中,一份从新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新薪通”平台下载并加盖公司公章的《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成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合意的关键证据。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确认赵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层层转包务工者成了“业务伙伴” 2024年4月,32岁的赵某经工友介绍,来到乌鲁木齐某生活广场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该项目的总承包方为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其将主体结构的钢筋、模板、混凝土分项工程等分包给了A公司。 同年6月17日,赵某在工地干活时不幸被钢管砸伤左脚,送往医院治疗。出院病案首页记载的赵某工作单位为A公司。为申请工伤认定等事宜,2025年5月,赵某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于2024年6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对此不服,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庭审中,A公司辩称“未见过合同原件”,坚称其与赵某之间仅为“业务伙伴”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赵某则现场演示了从“新薪通”平台获取《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的步骤。该电子合同上加盖了A公司的印章,并有项目负责人孙某的签字。合同明确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赵某的工作岗位为木工,工作地点为某生活广场,并详细规定了月基本工资、双方权利义务、劳动纪律等条款。 此外,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24年7月至8月,户名为A公司的案涉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先后向赵某转账2500元和2000元,交易摘要为“发工资”。同年9月,A公司账户也向赵某支付了8995元,摘要为“网上代发代扣”。 “新薪通”提供劳动关系关键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虽辩称双方为合作关系,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相反,赵某提交的源自官方平台的《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内容完整、形式合法,结合工资支付记录和A公司明确表示其未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足以证明A公司对赵某实施了劳动用工管理,赵某已实际提供了劳动。一审法院于2025年底作出判决,确认A公司与赵某于2024年6月17日存在劳动关系。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提交的从“新薪通”平台下载的《建筑工人简易劳动合同》,内容完整,加盖了A公司公章。A公司仅以“未见合同原件”为由否认其真实性,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合同存在无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其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此外,赵某从事的木工工作,正是A公司从总包方承揽的主体结构劳务分包的组成部分。A公司通过工资专用账户向赵某支付并明确标注为“发工资”,进一步印证了双方之间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和事实上的管理关系。 综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建筑业规范用工具有示范意义 法官认为,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建筑行业规范用工管理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在建筑行业普遍存在层层分包、用工关系复杂的大背景下,该判决明确了以下几点重要原则:“新薪通”等政府推行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中备案的电子劳动合同,具有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能以“未见原件”等理由轻易否定;工资专用账户的支付记录,特别是明确标注为“工资”的转账,是认定劳动关系经济从属性的有力证据;用人单位主张双方为“合作关系”或“业务伙伴关系”的,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合作协议或有效证据,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该判决再次提醒广大建筑企业,应严格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依法与招用的建筑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通过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用工登记和工资支付管理。试图以“合作关系”“临时用工”等名义规避劳动关系的建立,不仅难以获得司法支持,还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行政处罚风险。 对于劳动者而言,该案也提供了清晰的维权路径:保留实名制平台备案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表等能够证明接受用工单位管理的证据,是确认劳动关系、进而主张工伤待遇等合法权益的关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