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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孩子玩恐怖密室被吓摔伤,经营者违规接待未成年人,且未提供安全护具,法院判赔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2026-6-3 09: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 评论: 0|原作者: 曹雪娇|来自: 极目新闻

摘要: 15岁的小王在恐怖密室游戏中受伤,在签署免责协议的情况下,密室经营者是否还要承担侵权责任?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案也包含其中。案情显示,2022年10月 ...


15岁的小王在恐怖密室游戏中受伤,在签署免责协议的情况下,密室经营者是否还要承担侵权责任?6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案也包含其中。

案情显示,2022年10月1日,15岁的小王至某娱乐室参与某密室游戏。入场前,某娱乐室要求其签署免责声明,约定游玩中因受惊吓自行动作导致受伤,由本人承担责任。

游戏过程中,小王奔跑摔伤,造成经济损失5万余元。小王监护人与某娱乐室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娱乐室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

经查,该密室游戏渲染“血色、恐怖”,气氛惊悚,剧本备案登记适龄为18周岁以上。游戏场景通道狭窄、光线昏暗、墙壁呈黑色、防撞设施简单,某娱乐室未向小王发放或要求佩戴安全护具。

审理法院认为,剧本类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适龄管控,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定期维护,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对于奔跑、追逐等高风险主题游戏,应向未成年人发放并要求佩戴安全护具。从所查明事实看,案涉密室游戏明显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但是某娱乐室仍允许小王参与,未落实适龄管控义务,且未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王遭受损害。此外,某娱乐室要求小王签署免责声明,但是该免责声明系有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有关“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之规定,该免责条款应为无效,某娱乐室不能因免责声明免责。

综上,审理法院判决某娱乐室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小王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

最高法阐明本案的典型意义,密室逃脱、剧本杀作为新兴娱乐业态,受众覆盖面广、未成年人参与度高。规范该类经营活动,是深化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重要内容。本案裁判明确,剧本类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适龄准入要求,对未成年人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且不能依据违法免责条款主张免责。本案明晰了剧本类娱乐场所的社会责任和合法经营底线,划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红线”。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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