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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顺走”“老东家”商业秘密,6人获刑!

2026-5-19 09:3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 评论: 0|原作者: 刘立新 蒋世举 王亚茹|来自: 正义网

摘要: 员工离职“顺走”“老东家”商业秘密一项核心技术,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的“命脉”;一起疑难案件,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试金石”。日前,由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洛阳市中级法院裁 ...
 员工离职“顺走”“老东家”商业秘密

一项核心技术,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的“命脉”;一起疑难案件,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试金石”。日前,由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姚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A公司是洛阳市一家高科技企业,其自主研发的光纤连接器系列产品,广泛应用于航空航天等关键领域,是企业的重要产品。2018年5月,该公司法务负责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市场上突然出现与公司产品高度相似的竞品,经内部排查,线索指向已离职的员工姚某等人。2018年7月,洛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闫某原是A公司职工,在职期间与想利用A公司技术的刁某合作成立了洛阳某公司。刁某为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整体经营,闫某为实际控制人,负责产品销售。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姚某在A公司任研究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窃取公司的技术信息,与公司员工王某、叶某、张某将A公司的光纤连接器成品、零件、图纸给洛阳某公司使用,姚某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张某、叶某、王某帮助修改技术参数。

2016年8月,A公司纪委立案调查后,姚某等人或辞职或被开除,洛阳某公司随即停止了生产。但在闫某等人的操作下,该公司以实物出资成立了一家新公司——某弘公司,姚某担任副总经理和技术总监,继续生产与A公司同型号的光纤连接器等系列电子产品,并向市场销售。经审计,通过销售该系列电子产品,洛阳某公司实现净利润70余万元,某弘公司实现净利润240余万元。

2023年1月,该案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初步审查后,一连串难题摆在检察官面前:技术密点如何锁定?非公知性如何证明?侵权产品与权利方核心技术如何精准比对?

办案检察官决定开展亲历性审查,多次前往A公司,详细了解光纤连接器的研发过程、技术难点、保密措施及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在调查中,检察官敏锐地发现,涉案的技术信息密点并非各自独立的单项技术,其核心内容之间必须相互协调形成完整体系,这恰恰证明涉案技术信息不属于该领域的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

鉴定意见显示,涉案光纤连接器相关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且洛阳某公司、某弘公司生产销售的光纤连接器与A公司相应系列产品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为确保技术事实认定的严谨性与专业性,办案检察官邀请通信领域技术专家参与案件分析,专家围绕技术密点的认定、非公知性的判断、同一性的比对等核心问题提供了专业咨询意见。经专家辅助审查论证,办案检察官进一步夯实了证据链条。

2024年1月3日,老城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姚某等人提起公诉,A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5年12月31日,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姚某等6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赔偿A公司300余万元。姚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今年3月13日,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该院建议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完善涉密人员离职管理、加强内部权限控制。同时,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到辖区专精特新企业开展专题座谈、法治宣传等,帮助企业筑牢“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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