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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通知要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让从业人员有备下井做“安全明白人”

2026-5-15 10:3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 评论: 0|原作者: 蒋起东|来自: 法制日报

摘要: 煤矿安全始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近日就此前印发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人员入井(坑)前教育培训和现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 ...
 煤矿安全始终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近日就此前印发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人员入井(坑)前教育培训和现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瑞庭指出,近年来煤矿零星事故仍然多发频发,事故总量依然居高不下,通过对近期煤矿事故原因深入分析,结合现场调研了解情况,发现煤矿企业有两方面看似平常又极为重要的工作被忽视。一是“入井关”没把好,班前会的安全功能流于形式,入井前安全教育成为过场;二是“过程关”没落地,一些矿领导下井“为带班而带班”,有的发现不了隐患,有的发现了隐患,但查而不改、改而无效。   为此,《通知》坚持问题导向,通过规范班前会、入井检身等“前道工序”,强化矿领导带班下井、排查治理隐患等“现场管理”,推动安全管理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转变,从抓大兼顾防小向抓早抓小延伸,切实解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现场管理上的缺陷。   让从业人员有备下井   《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入井前班前会、入井前检身和井口教育培训制度,并严格执行。   “入井前的教育培训,好比运动员上场前的‘热身’,热身不到位,场地不熟悉,上场就容易受伤,很多事故往往发生在现场作业开始后的一两个小时内,原因就是企业管理人员入井前未向工人尽到安全告知义务,入井后从业人员对现场风险隐患浑然不知。”张瑞庭介绍说。   对此,《通知》提出班前会“六必讲”:必讲上一班现场情况和存在问题,必讲现场主要风险和安全措施,必讲本班具体明确的注意事项和处理方法,必讲班组长的主要安全责任和必须把住的安全环节,必讲特殊工种的岗位要求和防护措施,必讲有问题、有隐患地点作业人员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让每名入井人员知悉自身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通知》提出“三个不下井”,即安全注意事项不讲明不下井、岗位责任不明确不下井、警示教育不到位不下井。《通知》要求借鉴山西省“黑色三分钟、生死一瞬间”的成功做法,让从业人员从内心深处敬畏安全、珍惜生命。   在严格入井前教育培训和检身方面,《通知》强调,入井前必须对所有入井人员(包含外来人员)开展井口教育培训;所有入井人员必须能够熟练操作自救器,并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入井前所有人员必须在井口接受检身。   “这些措施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从业人员有备下井,成为‘安全明白人’,做到安安全全上岗、平平安安回家。”张瑞庭说。   交接班内容“清单化”管理   《通知》要求,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带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交接班内容“清单化”管理。   据了解,矿领导带班下井是《规定》的明确要求,已实施多年,但在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张瑞庭介绍,有的矿领导带班成了“例行公事”,下井走一圈、上来签个字,走过场;有的各管一摊,采煤矿长只看采煤面,掘进矿长只顾掘进头,缺乏全局意识;最突出的是交接班不规范,前后带班领导不见面,捎个话、打个电话“轻描淡写”就算交班了,这班的问题留到下一班,风险隐患“击鼓传花”,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针对这些问题,《通知》在《规定》的基础上,对部分规定要求进行了细化、实化、规范化。   《通知》提出“清单化”交接班,要求井下面对面交接,逐项交代瓦斯浓度、顶板稳定性、通风情况、设备运行状态,特别是未处理完的隐患必须交代清楚处置进度和临时管控方案,双方签字确认,确保“交得清楚、接得明白”。   《通知》要求煤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因时因势动态研究明确矿领导带班下井巡查指导清单,做到“一班一重点、一人一事项”,避免凭经验、靠个人、“千篇一律”脱离实际。   此外,《通知》督促煤矿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严格考核,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督促煤矿上级企业将考核情况纳入矿领导年度考核指标。   把责任真正压到具体人   好的制度需要有力的监管监察执法来保障落实。对此,《通知》在监管监察执法方面提出了若干项针对性措施。   “过去执法中发现隐患,往往泛泛地处罚企业了事,没有倒查‘谁该负责’。”张瑞庭表示,《通知》明确,对发现的问题要倒查到达过问题现场但未指出或查出的隐患未督促整改的管理人员和带班矿领导责任,这就把责任真正压到了具体人身上,既防止“分摊处罚”“大锅饭”,又防止带班矿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巡查、检查走马观花、搞形式。   安全责任不再是“软约束”。《通知》推行矿领导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明确对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岗位责任不落实等情形的,按制度规定予以记分和处理;对明显不能正常履职的,建议调整岗位。   《通知》要求将“逢查必考”纳入检查执法常态化程序,进一步完善“逢查必考”题库,提升考试的精准性和实效性,对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抽考补考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重新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这就是要传导压力,倒逼企业真教育、真培训、真学习、真掌握,而不是搞形式、走过场。”张瑞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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