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网 首页 法治新闻 法律咨询网

深圳劝烟冲突事件:媒体称警方相关检查合规 有人开盒“派出所烟男”被关闭账号

2026-4-27 11:4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 评论: 0

摘要: 本文综合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极目新闻等近日,深圳一名女子在公交站台发现有人吸烟后上前劝阻,双方随后发生争执,引发舆论广泛关注。4月25日,光明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民警依法将二人带回调查,并按规 ...
 本文综合深圳特区报、南方都市报、极目新闻等

近日,深圳一名女子在公交站台发现有人吸烟后上前劝阻,双方随后发生争执,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4月25日,光明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民警依法将二人带回调查,并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二人达成和解,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官方责令抽烟男子改正在法定禁烟场所抽烟的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

此事在社交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其中焦点问题之一,是该男子在站台吸烟该不该处罚?此事的焦点问题之二,是警方的执法是否存在瑕疵?

26日凌晨,知名媒体人胡锡进对此事发表评论,表示“深圳警方有必要对是否真的对该女士做了她所声称的检查,以及这种检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做出说明。那对维护深圳警方的形象将产生积极作用”。

深圳特区报记者了解到,民警到场处置,因双方坚持追究对方责任,民警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开展调查。根据规定,为防范可能发生的意外,涉事人员进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需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对王某某,警方安排了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其进行了检查。记者向法律界人士咨询,警方执法过程合法合规。

据警方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民警曾表示“公交站应不属于禁烟范围”,在当事人提出质疑、民警查询相关法规后发现错误,已当场纠正。

4月26日,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有部分网友对官方通报表示质疑,有人甚至实名挂出“光明区某某派出所烟男”的名单,对其进行“人肉开盒”。

26日下午,微博社区观察员官方账号“围脖侠”回应:“经核实,所示违规用户鼓吹‘开盒挂人’等违规行为作为威胁,严重违反社区公约有关规定,已受到关闭账号的处置。”

市民是否有权“浇灭”他人香烟?有律师解读称,“有理不代表可以任意行事”,市民可善意提醒或留证举报,切勿私力强制制止。

针对此类引发舆论关注的公共事件,专家指出,当事人在公共平台发声应保证内容真实客观。光明区迅速成立联合调查组,公开透明处置事件,还原事件过程,并向社会通报,及时回应了各方关切,维护了公众知情权与社会公平正义。

官方通报:涉事双方达成和解

男子违反控烟条例被罚款

4月25日,深圳市光明区发布通报:

近日,网传一名女子在我区某公交站台劝阻一名男子吸烟一事引发关注。我区迅速成立由卫健、公安、交通、辖区街道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2026年4月24日17时20分许,在我区同仁路一公交站台,王某某(女,29岁)因劝阻陈某(男,33岁)吸烟行为,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随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陈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从地上捡起该饮料杯向王某某丢掷。

接到报警后,民警到场处置。因双方互不相让,坚持追究对方责任,民警遂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开展调查,并按规定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期间,由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王某某进行了检查。经沟通调解,当晚22时许,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针对公众关心的公交站台吸烟违规及处罚问题,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经核实,该男子在上述区域吸烟的行为已违反《控烟条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该名男子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行政罚款。

我们一直致力于打造无烟环境,将持续加强控烟管理,同时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共同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

情况通报

法律界人士:警方执法过程合法合规

据当事人王女士接受媒体采访介绍,4月24日下午5点20分许,王女士在光明区普联科技园公交站候车,事发时正在下雨,多名乘客均在遮阳篷下候车。候车期间,有一名男子在公交站内抽烟。王女士首先是言语劝阻,但遭对方拒绝。记者了解到,随后,王某某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陈某持烟的右手,随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陈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从地上捡起该饮料杯向王某某丢掷。

4月24日事发后的视频截图

王女士随后报警,双方被带到玉塘派出所做笔录。

记者从警方获悉,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因双方均坚持追究对方责任,警方遂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并按照执法程序对二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在调查过程中,双方均表达了和解意愿。当晚10时许,在警方协调下,王某某与陈某自愿达成和解,并签署《人民调解协议书》,互不追究责任。

据警方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民警曾表示“公交站应不属于禁烟范围”,在当事人提出质疑、民警查询相关法规后发现错误,已当场纠正。

此事在社交媒体上引起广泛关注。记者留意到,其中焦点问题之一,是该男子在站台吸烟该不该处罚?

记者了解到,4月25日上午,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分局执法支队根据派出所提供的线索,对陈某在公交站台吸烟的违法行为展开核查。

经调查,陈某承认其在禁止吸烟的公交站台吸烟的事实。执法人员认定其行为违反深圳市有关条例,执法部门已依据条例依法对陈某处以50元罚款,并当场执行。

针对公众关心的公交站台吸烟违规及处罚问题,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光明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站楼行人出入口外侧五米范围内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属于法定禁烟场所。经执法部门核实,陈某在上述区域吸烟的行为已违反《控烟条例》。

记者留意到,此事的焦点问题之二,是警方的执法是否存在瑕疵?记者了解到,事发后,光明区迅速成立由卫健、公安、交通、辖区街道组成的联合调查组。

记者了解到,民警到场处置,因双方坚持追究对方责任,民警依法将二人带至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开展调查。根据规定,为防范可能发生的意外,涉事人员进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需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对王某某,警方安排了女性工作人员在独立封闭区域内对其进行了检查。记者向法律界人士咨询,警方执法过程合法合规。

网友开盒挂出“深圳派出所烟男”名单

微博:严重违规,已关闭账号

4月26日,极目新闻记者注意到,有部分网友对官方通报表示质疑,有人甚至实名挂出“光明区某某派出所烟男孙某某、钟某某、陶某、魏某某、王某某”的名单,对其进行“人肉开盒”。记者查询发现,上述名单中的人,系光明区政府官网公布的光明区公安分局领导。

26日下午,微博社区观察员官方账号“围脖侠”回应:“经核实,所示违规用户鼓吹‘开盒挂人’等违规行为作为威胁,严重违反社区公约有关规定,已受到关闭账号的处置。平台也将与各方携手,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打击开盒乱象。”记者搜索该账号,发现已无法显示。

律师解读:市民可善意提醒或留证举报,切勿私力强制制止

同时指出,当事人在公共平台发声需保证内容真实客观

事件中,女子劝阻站台吸烟男子无果后,用饮料浇灭对方烟头,双方随即发生争执、互相泼水,事后报警处理。针对这起公共场所劝烟纠纷争议,南都N视频记者专访两名专业律师,从法律层面剖析纠纷根源、处置边界及正确维权方式,为市民公共场所维权提供专业指引。

南方民间智库首席评议专家、执业律师臧建告诉南都N视频记者,本次事件本质是一起普通的公共场所民事纠纷,起因并不复杂,核心是双方对吸烟行为的认知、生活习惯存在差异,最终导致矛盾激化。

臧建表示,多数公共场所轻微纠纷,本质属于道德约束与公序良俗调整范畴,无需公权力介入。若事发初期,双方能够保持理性克制、相互尊重,通过平和沟通化解分歧,便可避免冲突升级,也无需公安机关介入处置。此类纠纷属于民行交叉范畴,公安机关接警后普遍采用调解优先的处置原则,既能快速化解矛盾、降低双方时间成本与执法成本,也能有效缓和对立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实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针对事件暴露的核心问题,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毛鹏律师作出重点解读。他表示,市民发现他人存在疑似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时,善意提醒、文明劝阻的行为完全合法合规,值得肯定,但维权方式必须把握边界,切忌越界。

毛鹏强调,普通市民不具备行政执法权限,在未获得行政机关授权的前提下,无权强制制止、惩戒他人的违规行为。若善意劝阻无效,最合理、合法的处置方式是留存证据,向对应行政执法部门求助,由专业行政人员依法处置,而非自行采取泼水、争执、阻拦等强制手段。

“有理不代表可以任意行事。”毛鹏解释,即便市民出发点是制止不文明违规行为,一旦私自采取强制干预手段,对他人造成干扰、冲突,原本占理的一方反而会陷入被动,甚至可能触犯治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他进一步表示,若每位市民都以主观判断为由私自强制制止他人疑似违规行为,将直接打乱社会治安秩序,引发各类无序冲突。如若乱抽烟可被泼水、乱丢垃圾可被私自惩戒,各类不文明行为均由个人私力处置,社会公共秩序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臧建补充道,公安机关执法有着严格规范,办案需在指定区域开展,遵循标准化流程,全程视频留痕、有据可查,兼顾严格执法与文明执法。同时,针对此类引发舆论关注的公共事件,当事人在公共平台发声需保证内容真实客观,相关部门也需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公开透明处置事件,维护公众知情权与社会公平正义。

运营单位:法律咨询网 联系电话:18236933555

关注网站

相关侵权、举报、投诉及建议等,请发 E-mail:falvzixunwang@163.com;

豫ICP备2026013161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