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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害他人商品声誉 自媒体博主因虚假测评一审获刑

2026-7-20 09:4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9| 评论: 0|原作者: 辛红|来自: 法治网

摘要: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自媒体博主高某翔捏造虚假事实,主观故意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据悉,该案系国家网信办、市场监 ...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自媒体博主高某翔捏造虚假事实,主观故意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据悉,该案系国家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今年6月8日联合印发《网络测评活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后,首个因虚假测评而一审获刑的案件。

法院认定:测评捏造事实

2024年8月13日,一段名为“小米SU7与极氪007对撞”的测评视频在社交媒体上线。视频中,汽车自媒体博主高某翔声称小米SU7因设计缺陷,导致碰撞后全车断电、紧急救援呼叫系统失效。视频上线后播放量迅速突破300万次,引发广泛关注。

然而,这个“爆款”视频实际上是一场酝酿了4个月的策划。早在2024年4月,高某翔就发布预热视频,称若点赞超10万次,团队就买车做碰撞测试。涉案团队商务负责人甚至放言,虽然碰撞试验估算花费超百万元,但“只要能涨粉就行”。

视频爆火的同时,也引起部分网友质疑。有网友发现,同一视频中,小米SU7车身部分画面有的有小电瓶,有的没有;有的画面中小电瓶标签处有破损、极柱有损坏痕迹,有的没有。因此网友怀疑视频可能是提前拆除了小电瓶,刻意营造碰撞后断电的假象。

面对网友的疑问,小米公司通过律师函、官方微博、微信等多渠道澄清“小电瓶断电”相关信息,并同步提起民事诉讼、向警方报案,全面展开维权。

一审法院认定,该视频捏造事实,存在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主观故意,且造成汽车厂商损失巨大,因此认定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据悉,高某翔团队成员及合作伙伴均承认,碰撞视频中断电的小电瓶“跟在现场看到的不一样”,“是公司剪辑补拍的”。

专家建议:勿踩法律红线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领域测评野蛮生长。短视频技术的普及、社交平台的指数级传播力,让测评门槛大幅降低。部分自媒体团队自身缺乏专业知识、工作流程亦不严谨,却为追逐流量和商业利益,炮制不专业甚至虚假的测评视频,严重损害了车企耗费巨资、苦心经营的商品信誉,逐渐成为行业顽疾。

公诉机关认为,高某翔及团队在制作测试视频过程中,刻意隐瞒小米SU7小电瓶电源线在碰撞前被人为拆装的事实,使用被叉车损坏的小电瓶照片误导观众,并在未经任何核实的情况下,公然宣称车辆eCall紧急呼叫功能失效,致使小米汽车声誉遭受严重冲击。

2024年11月27日,警方以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将高某翔刑事拘留。2025年9月,公诉机关以损害商品声誉罪提起公诉;2026年2月6日,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庭审历时3个多小时,未当庭宣判。

网络测评应该注意哪些红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时延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损害商品声誉罪的设立目的是保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名誉权。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判断是否成立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应着重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否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二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故意。本案关键证据在于行为人在测评实验中捏造了虚伪事实,由此可以认为其具有通过不实测评损害他人商品声誉的目的。

据悉,本案中公诉机关通过视频拆帧分析、设备溯源、证人证言等形成的证据链条,清晰还原了被告人为追求流量而人为拆装小电瓶、使用损坏照片误导观众、未经核实即宣称eCall功能失效等事实。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任战敏认为,这正是典型的“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行为,已具备入罪条件。

该罪的成立条件还要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给被害单位或者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2022年最高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时延安认为,对该犯罪后果的判断,除了考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之外,还应将造成被害单位或者被害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损害的范围、造成损害的时间,对其被害单位股价、潜在收益等方面的损失,作为判断是否属于“严重情节”的考量因素。

净化汽车行业网络舆论环境

除了刑事责任的红线,网络测评还可能面临网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查处。《规范》明确,从事网络测评活动,不得采取不同标准、不同方法对同类产品进行横向、纵向比较,不得断章取义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信息,不得通过贬损其他产品抬高测评样本声誉,不得使用侮辱性用语,不得对产品进行虚假不实描述或者恶意诋毁。

网络测评涉及对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测试的,还应当委托具有法定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标准以及技术规范开展测试。《规范》明确,未对产品开展测试,仅凭主观感受进行评价,应当进行说明。

《规范》发布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曾多次披露第三方测评存在主观测评、商测一体、以商养测、虚假测评等问题。今年1月,国家网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公布汽车行业网络专项整治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时,一些开展“冬测”“智驾横评”等不规范测评项目的平台账号,被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任战敏认为,此案既未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按标准开展测试,也未如实说明测试条件已被人为改变的情况,该案作为《网络测评活动规范》出台后首个宣判的刑事案例,对各类违规违法测评活动具有强烈警示意义,不仅惩治了造假行为,更划定了网络测评的法律红线,有望成为净化网络舆论环境的典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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