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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失足女为逃避抓捕坠楼身亡,家人向客人和妈咪索赔33万

2026-7-1 16:0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蓝天说法

摘要: “嫖娼遇查房,失足女攀窗坠亡,家属索赔33万!”陕西西安,嫖客鱼某经失足女刘某介绍找到柴某,查房时三人为逃避抓捕,帮柴某抓床单从12楼沿外墙往11楼挪,致柴某失手坠亡,死者家属诉请二人承担30%赔偿责任即赔偿3 ...
 “嫖娼遇查房,失足女攀窗坠亡,家属索赔33万!”陕西西安,嫖客鱼某经失足女刘某介绍找到柴某,查房时三人为逃避抓捕,帮柴某抓床单从12楼沿外墙往11楼挪,致柴某失手坠亡,死者家属诉请二人承担30%赔偿责任即赔偿33万元,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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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某是陕西做小生意的外地籍男子,单身常驻西安跑业务,事发当晚,他通过社交软件附近的人加上微信名叫“温柔乡”的女子刘某。

刘某实则是活跃在灞桥区某商圈周边的中间人(俗称妈咪),手头掌握几名坐台或上门失足女子信息,鱼某问有没有全套服务,刘某报价850元,让他开车到灞桥区某广场楼下等,她自己先过去开房。

当晚约21时,鱼某驾车到达指定地点,接上已在路边等候的刘某,二人进入广场旁某高层商住两用楼内一間由刘某提前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开的客房(12楼1206室)。

鱼某支付刘某850元,二人发生关系,完事后刘某觉得“光我一个不够尽兴”,主动向鱼某推荐自己带的妹子柴某——43岁离异、育有一女、山西运城人。

鱼某同意加钟,刘某当场微信语音呼叫柴某过来,柴某骑电驴约15分钟后到该楼层,刷卡进房为鱼某提供有偿服务,鱼某另行扫码付刘某转交的嫖资300元。

三人正在房内说笑收拾时,凌晨0时40分许,楼道传来沉重脚步声和“警察查房!开门!”的喝令声,房内的鱼某、刘某、柴某瞬间慌神。

该酒店按辖区公安要求安有治安联网门锁,民警已在前台查到该房有可疑登记准备突入。

刘某低声快速说“别慌别开,柴姐你从阳台翻去隔壁11楼外墙檐口敲开11楼那间空窗进去躲一下,我们帮你拽床单”,柴某也怕卖淫被抓拘留,点头同意这套逃生方案。

刘某和鱼某迅速扯下客房大床上的床单、被套打结拧成绳索状,一头由鱼某和刘某各攥一端在阳台内侧死死拉住,另一头递给柴某让她系腰或抓手沿12楼阳台外侧往下放,计划放约一层楼高让柴某够到11楼同位置开启的窗台或外墙装饰线条落脚。

柴某跨上12楼阳台护栏、抓住打结床单开始下移,但因床单长度不足、打结不牢或柴某手心出汗滑脱,下降不到一层途中她突然脱手,直接从约30多米高空坠落至一楼地面,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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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破门后发现房内只剩鱼某与刘某,阳台有凌乱脚印和半截床单,随即控制二人并通知刑技勘验,经法医鉴定,柴某系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出具《调查意见告知书》排除他杀。

柴某家人从山西赶来处理后事,认为若非鱼某、刘某帮出主意并提供床单协助攀窗逃匿,柴某不会死,遂以生命权纠纷起诉鱼某与刘某,请求按30%责任比例赔偿335654元。

庭审中鱼某辩称:死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爬窗危险仍主动选择以规避执法检查,属自甘风险,自己仅是嫖娼违法行为但与死亡无因果关系,无过错不担责。

刘某辩称:房间不是她本人实名登记(由他人代开)、死者多次卖淫被处罚应预见危险、其不听劝阻执意爬窗系自甘冒险,酒店亦未尽安保义务应担责,自己不赔。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一、为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协助他人攀窗、翻墙、钻缝等高危行为并提供工具或物理帮助,若发生伤亡,协助者因创设或提升危险具过错的,需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确立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鱼某、刘某主动扯床单打结、攥住一端辅助下放,使柴某得以尝试高空沿外墙下降,该行为并非单纯旁观而是积极帮助创造并维系危险状态。

作为理性成年人应预见床单承重有限、无安全带保护、夜间视线差、下降者可能脱手坠楼却仍实施该协助,主观上存在疏忽或放任之过失(过错),与死亡后果具相当因果关系。

反之若三人纯粹各自分散藏匿、无人提议或协助攀窗,仅柴某私自起意跳窗则他人无责。

二、死者自身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对攀爬高层建筑之致命风险有明确认知,为逃避治安处罚主动选择高危方式可认定为重大过失,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过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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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柴某43岁、智力正常、两次因卖淫被公安机关处理,对从12楼外墙扒床单下到11楼显而易见具致死可能,仍自愿实施,属民法典意义上之重大过失。

虽非严格刑法上自甘冒险,但民法过失相抵规则完全可据此大幅扣减赔偿比例,本案法院划定死者自担70%、协助者共担30%较为典型。

三、嫖娼、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不影响民事侵权责任的独立认定,违法者因自身先行为产生对同伙基本安全注意义务,该义务不因行政违法而消灭。

二被告抗辩“我们只是嫖娼和介绍卖淫、与死亡无因果”不能阻却民事赔偿——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责任是两条平行线。

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卖淫嫖娼处罚款拘留,但不代表嫖客与妈咪在共同逃避执法过程中对同伴安全漠不关心就可免责。

综上,法院酌定死者自负70%,二被告连带承担30%即赔偿335654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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