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钟(化名)吃了减肥糖果后出现精神恍惚、走路不稳的症状,被紧急送医。经检测,这款号称“天然果蔬提取、轻松瘦身”的压片糖果,被非法添加了已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为逃避物流检查与监管,卖家将其伪装成猫粮、狗粮发货。经四川省筠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5月22日,法院对李某甲、陈某等11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二审判决,这条横跨河南、四川、云南多省的有毒减肥药产销链条被依法斩断。
减肥糖果被包装成宠物粮食
“天然果蔬提取,只需几盒,轻松瘦一圈!”2022年9月,小钟被社交媒体上的一则广告吸引,从云南卖家杨某甲(另案处理)手中购入“纤SO美”减肥压片糖果套装。服用仅两天,小钟就出现不适症状,严重时精神恍惚、走路不稳。被紧急送医后,医生根据其症状,怀疑减肥糖果中添加了违禁药物,建议其立即停药并送检。经专业机构检测,送检样品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该成分在2010年已被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得知真相的小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卖家退一赔十,获法院支持。
被诉后,杨某甲将产品含违禁成分西布曲明的情况告知上游供货商胡某,胡某亦将该情况同步至上家陈某。然而,陈某、胡某及下级代理叶某等人,在明知所售减肥产品有毒、有害的情况下,为牟取暴利仍继续对外销售。
2023年8月,筠连县公安局接到宜宾市公安局交办的线索——陈某等人疑似在减肥产品中添加西布曲明,并将减肥产品销至全省多地。公安机关立即对陈某等人立案侦查,邀请筠连县检察院依法介入。办案检察官建议从小钟这一民事诉讼关联案件入手,循线深挖。
经查,2022年初,陈某发现减肥产品利润丰厚,便做起销售减肥产品生意,从上家网购减肥糖果、果冻,通过网络直播引流等方式发展下级代理詹某分销,小钟便是客户之一。2023年6月,当上游货源供应不足时,陈某开始重新寻找货源,通过网络论坛联系到河南省太康县的李某甲,批量购入散装减肥糖果。彼时,李某甲与李某丙、李某丁、杨某乙、刘某、杨某丙等人早已形成规模化的产销体系。2023年起,李某甲团伙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产品中添加西布曲明,秘密生产减肥压片糖果。为逃避监管,他们在减肥产品包装袋上贴上“猫粮”“狗粮”等标签,通过快递销往全国各地。“贴上这些标签,就不会被严查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便于快递发货。”李某甲供述道。
为获取更多客源、吸引消费者,陈某收到散装减肥糖果后,用从网上定制的多款包装盒进行包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给下级代理胡某、李某乙、詹某、叶某等人,从而形成“河南生产—四川装售”的跨省犯罪链条。
引导侦查固定证据
“该案系跨省作案,链条长、人员多,证据收集是难点之一。”办案检察官介绍,在依法介入阶段,他们制定侦查引导清单,指引公安机关重点调取涉案人员转账流水、快递发货单据等电子数据,锁定生产、销售环节的记账本、涉案金额等关联证据,及时查封扣押减肥产品生产窝点的搅拌机、封装机、原料等物证,固定李某甲、杨某乙等人采用“凌晨交易、钱货分离、不见面”方式交货的证据,为推定涉案人员对添加西布曲明的主观明知提供关键支撑。
此外,检警双方共同明确了电子数据提取、物证保全、言词证据固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收集的证据链条完整、严密。
2024年3月,公安机关先后在四川筠连、河南太康抓获陈某、李某甲等11名涉案人员。民警在李某丙的出租屋等生产窝点,查获生产辅料、搅拌机、包装商标及大量成品;在陈某、詹某等人住处或快递仓库,缴获各类减肥产品600余盒。
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测,所有被查获的产品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属有毒、有害食品。
区分主从犯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024年7月12日,案件被移送至筠连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人员的犯罪数额认定、主观明知及主从犯划分是影响定罪和量刑的关键因素,也是我们审查的重点。”办案检察官表示。
“我不知道这里面含有西布曲明,认识的很多人都在吃,我也告诉过他们吃后会有头晕、厌食这些症状……”部分涉案人员在供述中辩称自己对减肥产品里含有违禁成分不知情。对此,办案团队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相关微信聊天等记录,结合杨某甲将产品检测出西布曲明的情况及时告知上家等证据,推定胡某、陈某等人主观明知。
办案检察官逐案梳理犯罪事实,结合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主从犯,并结合认罪悔罪表现、自首、退赃等法定、酌定情节,在对涉案人员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差异化的量刑建议,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筠连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甲、李某丙等6人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陈某、胡某等5人明知减肥产品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25年11月,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甲、李某丙等6人有期徒刑六年至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胡某等5人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李某丙、李某丁、陈某、李某乙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今年5月22日,二审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改判李某丙、杨某乙(未上诉)、李某丁3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一个月,各并处罚金,其余维持原判。
结合案件办理,筠连县检察院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专项行动,重点针对网络销售减肥产品、散装食品加工等风险领域,加大对食药领域犯罪打击力度。同时,结合典型案例开展食药安全普法宣传,向消费者讲解有毒、有害食品的识别方法与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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