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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5起电诈及其关联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6-6-20 13:30|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 评论: 0|原作者: 张晨 |来自: 法治日报-法治网

摘要: 公安部6月18日公布5起依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案例1:出借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诈资金何某将本人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分子接收涉诈资金49985元,随后帮助诈骗分子提现49700元 ...
 公安部6月18日公布5起依法联合惩戒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

案例1:出借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诈资金 

何某将本人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分子接收涉诈资金49985元,随后帮助诈骗分子提现49700元并从中获利。经公安机关调查,其在明知收取到的是涉诈资金的情况下,仍帮助取现并送给犯罪团伙成员。何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时,何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2:利用微信、支付宝等帮助诈骗团伙转移涉诈资金 

仇某将本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户提供给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56900元,从中获利4000元;高某将本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提供给诈骗分子,转移涉诈资金135842元,从中获利6000元。仇某、高某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3:架设手机口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支持 

康某伙同侯某在明知诈骗分子正在实施电诈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通过搭建“手机口”的方式为其提供通讯传输,关联全国3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两人非法获利共计59338元,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有期徒刑九个月。同时,两人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4:使用互联网社交App为诈骗团伙引流 

陈某、李某、赵某等7人为非法获利,将邵某拉入介绍跨境电商项目的投资理财微信群中,帮助境外诈骗分子与邵某建立联系,最终造成邵某被骗。经查,陈某等7人每组建一个群聊即可获利4至6元,共计获利4万余元。陈某等7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上述人员均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3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在信用方面,将其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案例5:利用自己及家人支付宝账户帮助诈骗团伙实施诈骗 

受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指使,在2026年4月9日至15日期间,麦某怀伙同弟弟麦某一起使用两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并借用其父亲和妹妹的支付宝账户,在刷单返利骗局中给予被害人小额返利进而帮助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每天接单400起左右,共计获利1400元人民币。麦某怀因向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被公安机关列为惩戒对象,2年惩戒期内,在金融方面,限制其名下的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限制其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等功能;在电信网络方面,限制其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以及使用电话卡注册的互联网账号等功能。 

据悉,自2024年12月1日《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公安机关在依法开展刑事打击和行政处罚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2万余名涉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的人员采取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措施,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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