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人们“触网”年龄越来越小,未成年人已成为网络使用的活跃群体。 网络在给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娱乐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网络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隐藏在网络中的不法侵害,也给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了风险和隐患。 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强调要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防沉迷机制、过滤不良信息;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明确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原则要求和监督管理体制、网络信息内容规范、网络沉迷防治等制度,以法治方式营造安全健康的未成年人网络环境……近年来,我国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构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防线,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不过,平台内容管控精准度不足、防沉迷机制存在漏洞等问题也依然不容忽视。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和管理,深化网络综合治理,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九三学社山西省委副主委、山西大学教授双少敏,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商场品类销售资深主管龚定玲,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敏,从明确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最低年龄、构建网络保护协同机制、依法遏制网络暴力低龄化趋势等多角度,建言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防火墙”。 双少敏: 由事后管理前移至事前预防 我在调研中发现,社交媒体已成为未成年人使用频率最高、影响最深的网络服务形态之一,未成年人接触社交媒体的年龄越来越低、使用时间越来越长。 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会带来影响睡眠质量、视力下降等健康问题,社交媒体中展示的一些内容也易引发比较心理,致使一些未成年人产生自卑、焦虑等情绪。此外,短视频的高频刺激和持续推送也容易让未成年人形成碎片化注意模式,使他们更难进行长时间学习和阅读。 尽管相关制度已通过“未成年人模式”等方式,对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时长、接触内容作出一定限制,但整体保护模式仍以使用后的监管为主,缺乏对未成年人是否适合进入高风险社交媒体环境的前端准入防控,难以从根源上降低风险。 我认为,有必要通过立法明确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的最低年龄,从制度层面降低未成年人整体暴露于高风险社交媒体环境中的可能性,在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同时,兼顾合理的信息获取和社会交往需求。 我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确立的网络保护框架基础上,通过修法设立未成年人社交媒体最低使用年龄制度,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事后补救”向“事前预防”转变。 龚定玲: 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 我在调研中接触到一些未成年人因沉迷社交媒体、接触不良信息引发的悲剧。当前,部分社交媒体平台存在登录交互管控流于形式等问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有待加强。 为此,我建议强化准入监管,筑牢安全防线;严把内容关口,构建健康内容生态;完善举报机制,激活社会共治合力;压实主体责任,加大违规惩处力度;构建家校社协同机制,夯实全链条防护根基;强化技术赋能与行业自律,提升长效治理能力。 此外,我希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针对一些社交媒体平台违规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信息、传播有害信息等行为,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监督,督促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并加强与网信、公安等部门协作,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 未成年人是亿万家庭的希望所在,要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履责、家校参与、社会监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力,以法治力量守护孩子们的健康成长。 齐秀敏: 须遏制网络暴力低龄化趋势 我在与教师、学生、家长深入交流后发现,一种被称为“开盒”的网络暴力行为近年来时有发生并呈现低龄化趋势。 所谓“开盒”,是指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网络搜索、挖掘,搜集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姓名、个人照片、身份证号等,并在网络公开发布的一种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开盒”破坏公序良俗,突破法律底线,会给受害者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和人身伤害。 在我看来,“开盒”等网络暴力行为低龄化反映出部分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淡薄、网络平台在风险监测和处置方面存在短板等问题,亟须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防治体系,依法遏制网络暴力行为低龄化趋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对参与网暴的未成年人往往以教育、训诫为主,难以形成有效法律威慑;部分网络平台对相关内容处置不及时,也无法有效保护受害人。 对此,我建议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从重处罚。同时,建立完善被害人保护令制度,为其提供快速、有效的司法救济。此外,要强化网络平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智能识别、快速处置等机制,强制要求平台对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暴力事件启动特别处理程序,平台要利用社交图谱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治理能力,提前识别、干预有组织的网络暴力行为。 我认为,还应深化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与法治教育,加强对家长的网络监护指导,明确家庭教育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