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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岁大学生从5楼卫生间窗户坠亡,家属起诉学校及实习单位索赔145万!法院判了

2026-6-1 09:0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都市报道

摘要: 19岁的男大学生王某,生前在某学院学习口腔医学技术,到某公司实习期间坠楼身亡。经警方勘查判定, 王某系从5楼卫生间窗户处坠亡。事发后, 王某父母将学校及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45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 ...
 19岁的男大学生王某,生前在某学院学习口腔医学技术,到某公司实习期间坠楼身亡。经警方勘查判定, 王某系从5楼卫生间窗户处坠亡。

事发后, 王某父母将学校及某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145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某公司的上诉。此前, 一审法院判决,某学院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8.6万余元;某公司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25.8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出生于1999年11月,于2017年9月就读于某学院,学习口腔医学技术,学制三年。2019年5月6日,王某及部分学生与某学院、某公司签订《实习就业协议书》一份,进入某公司实习,实习期为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2019年9月5日,某学院为王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一份,意外身故责任险赔偿金额为2万元。

2019年10月25日,王某从某公司5楼卫生间坠楼身亡。后经司法鉴定:王某系因高坠致枕骨大孔骨折、寰枢椎骨折致脑挫裂伤、脑干挫伤最终致脑功能衰竭而死亡。

2025年12月24日,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对王某的坠亡情况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经法医初步现场勘查及某公司5楼视频资料初步确定,该男子25日凌晨3时12分自己进入5楼卫生间后再未出来,也没有可疑人出现;经法医勘查卫生间窗外有疑似指纹,故法医从现场情况初步判定该男子系从5楼卫生间窗户处坠亡。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系某学院的在校学生,其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某公司进行实习,因此项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所以该 学校对王某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上述协议书约定了学校应履行对实习生的监管责任,且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只有2万元,不足以弥补王某父母的全部损失。王某在实习期间死亡,其死亡时未完成学业,仍属于某学院的在校学生,学校存在管理失职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实习单位的某公司,在王某实习期间,也负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及相关培训并管理的义务,以保障其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其对王某的死亡也存在失职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坠楼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该公司主张:案发当晚王某在兼职地点长时间饮酒后回到公司工作禁区,王某对坠楼身亡的后果应自行承担更大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二审提交了事发前的监控录像,但王某父母不认可视频中行走、呕吐的人员系王某,某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事发前王某属于醉酒状态,故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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