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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实施意见》 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

2026-5-27 09:1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 评论: 0|原作者: 万静|来自: 法治日报-法治网

摘要: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记者今天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实施意见》是国家层面首次围绕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出台的专 ...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行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记者今天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获悉,《实施意见》是国家层面首次围绕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出台的专门文件,具有一定标志性的意义,《实施意见》提出了6个方面重点任务:

加强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实施意见》提出学龄人口流入多的城市政府,要做好存量学位资源挖潜和整合利用,按需新增学位,提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初中比例,推动随迁子女纳入常住地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公共服务范围等举措。

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实施意见》提出推动更多城市将稳定就业居住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家庭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按照就业居住年限、住房困难程度确定保障对象,稳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举措。

健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提出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大力推进全民参保计划等举措。

加强常住地基本医疗保障。《实施意见》提出加力落实持居住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等举措。

强化就业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口,依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援助政策,支持农民工参与技能人才评价等举措。

完善兜底性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意见》提出逐步将未落户常住人口纳入常住地儿童关爱、养老助老、社会救助、扶残助残等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实施意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中的区域差异,坚持科学有序、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积极探索,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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