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以为就是‘多说了几句假话’,没想到,这几句假话,反而弄巧成拙。”石某懊悔不已。经河北省行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5年5月的一天,行唐县上碑镇,村民老薛发现自己停在家门口的柴油三轮车不翼而飞。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石某,并在经营废品收购站的王某处追回了车辆。经鉴定,这辆被销赃的三轮车价值3600元。 到案后,石某在面对警方第一次讯问时十分“配合”。他详细供述道:“是王老三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偷车的。他说跟薛家人有矛盾,让我帮忙,还保证出了事他担着。我看他挺有担当,就答应了。” 此外,石某还详细描述了王老三的体貌特征,甚至说出他是“倒插门”的生活细节。关于如何偷车、如何销赃、如何分钱,他也讲得煞有介事。 然而,仅仅过了一个晚上,在第二次讯问时,石某突然改口:“警察同志,我昨天撒谎了。根本没有什么‘王老三’,车是我自己偷的。我虚构这个人,就是想让他替我分担责任,给我判轻一点。我现在说的全是实话,应该算我主动坦白吧?” 一份“指证明确”,一份“真诚坦白”。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这两份截然相反的供述,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 因案发现场及沿途均无监控,客观证据缺失,案件事实的还原只能依靠言词证据。表面上,失主老薛与废品收购站经营者王某的证言,均与石某的第二份供述吻合。 然而,承办检察官敏锐地捕捉到两份供述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矛盾:如果“王老三”纯属临时捏造,石某如何能在第一次讯问中,将其体貌特征、“倒插门”的生活细节描述得如此具体? 承办检察官决定,必须查清“王老三”是否确有其人。承办检察官一方面详细讯问石某,发现其虽然咬定第二次供述为真,但其眼神躲闪,似有所隐瞒;另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王老三”的身份。没想到,“王老三”确有其人,但已于2025年中秋节前因意外去世。 一个已故之人,如何来作证?案件又陷入僵局。承办检察官调整策略,再次提审石某,不再围绕“王老三”是否存在,而是聚焦案发当日石某的行动轨迹,并将公安机关补充调取的“王老三”的户籍注销证明摆在了石某面前。 “你第一次供述里提到的‘王老三’,我们查到了这个人,但他已经去世了。你第二次供述中说他是虚构的,可户籍证明不会骗人。你到底在隐瞒什么?”面对承办检察官出示的户籍注销证明和对其行动轨迹的细致追问,石某的心理防线崩溃了,交代了实情。 原来,王老三是石某的工友,两人曾一起在老薛家打过零工,因老薛没有及时结算工钱,石某心生怨怼,打算偷其三轮车泄愤。案发前,石某约王老三见面,告知“我打算去薛家一趟”。王老三劝道,“去了别因为这事打架”。石某应付两句便前往薛家。 案发后,石某在第一次供述时想到了案发当天见过面的王老三,打算让其为自己“背锅”;在第二次讯问时又翻供,企图将自己包装成“主动坦白”以求轻判。 该案涉案金额不大、财物已追回、被害人表示谅解,石某最终也承认了单独盗窃的事实。表面看,该案似乎符合不起诉条件。但承办检察官认为,石某存在先捏造事实诬告他人、后不讲实情虚假坦白的行为,增加了司法成本,也反映出其缺乏真诚的悔罪之心。 “如果对这种虚假认罪行为也作出不起诉决定,无异于鼓励投机,让‘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变味,也有违司法公正。”承办检察官表示。最终,检察机关依法对石某提起公诉。 今年4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意见,并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