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入职公司时仍为在校生,后与公司关联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在此情形下可以认定劳动关系吗?近日,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劳动关系确认的纠纷案。 该案中,黄某是一名在校应届毕业生,于2024年2月应聘入职某科技公司。入职几日后,黄某与第三人某装备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限为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实习地点为第三人处。 实习协议签订后,黄某被安排在某科技公司工作。该科技公司自2024年2月起向黄某发放工资,并自2024年5月起为其购买社保。 2024年5月的一天晚上,黄某在工作中不慎砸伤右脚,经诊断为右足第1跖骨粉碎性骨折等。2024年6月,黄某从高校毕业,与某科技公司、某装备公司共同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广东省南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裁决,认为黄某与某科技公司自2024年2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微信聊天记录、社会保险参保凭证、工资薪酬发放交易明细、考勤记录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足以证明黄某与某科技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此外,黄某与第三人签订《实习协议》后,双方并未按照协议内容实际履行,且黄某的劳动时长及劳动方式不符合在校生校外实习的特征。黄某虽系在校生,但其以求职就业为目的提前参加劳动就业,提供和其他普通员工同样的劳动时长及劳动,并接受某科技公司管理、获得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符合劳动关系实质特征。因此,某科技公司主张以黄某在校生身份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等排除与黄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与黄某从2024年2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