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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修订草案:对监狱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检察院可提书面意见

2026-4-28 09: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 评论: 0|来自: 人民日报

摘要: 4月27日,监狱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此前,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监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有建议提出,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保障刑罚执行活动依 ...
 4月27日,监狱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此前,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监狱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有建议提出,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保障刑罚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进行。对此,修订草案作出相关修改,对监狱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对监狱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增加规定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监狱管理活动方面,修订草案完善罪犯与亲属等通话会见的规定,增加监狱合理安排次数与时间以及视频会见方式。此外,修订草案在关于罪犯离监探亲的规定中,增加监狱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并及时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

为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监狱应当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帮助罪犯重塑健康人格,自立自强,改过自新,提高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此外,修订草案还增加规定监狱可以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人员开展教育改造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有关未成年犯心理矫治的规定,完善有关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衔接工作规定,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活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增加规定做好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时教育档案、学籍等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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