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深入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持续加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的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了一批重点案件,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和示范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发布2026年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案例一: 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 修改车辆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涉嫌犯罪案 01 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7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接省厅关于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网红码”问题线索,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对该公司检测历史数据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发现,该公司2024年5月至2025年3月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检验(测)报告》中,共有667份OBD控制单元CAL ID和CVN代码相同,CAL ID码均为YZ067LMNOP8345TU,CVN码为797A5056和576C6D6E。鉴于该案涉及车辆众多、金额较大,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现场调查,在机动车检测线查获“OBD解码器”1台、操控手机3部。经进一步调查,2024年5月起,该公司为提高车辆检测通过率,购买“OBD解码器”交给检测人员,在车辆因OBD故障无法通过检测时,使用手机操纵“OBD解码器”生成虚假的车辆OBD信息,帮助故障车通过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经鉴定,涉案“OBD解码器”具备修改车载自动诊断系统结果数据的功能。经统计,该公司出具的667份《在用车尾气检验(测)报告》共涉及检测费用66580元。 ![]() 02 查处情况 郑州乾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OBD作弊器,修改车辆检验数据干扰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26年1月29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月4日立案侦查。同时,该公司问题被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案例二: 长葛市宇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OBD检测“替检”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01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25日,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接省厅交办线索,长葛市宇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过程数据中,部分车辆OBD控制单元CAL ID和CVN代码相同,立即指派执法人员开展调查核实。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检测过程数据、询问相关人员查明,2025年1月至7月期间,该公司分别对豫K****F、豫K****6等23辆机动车(其中2025年1月至3月16辆,4月至7月7辆)进行了尾气检测,在OBD检测阶段发现以上车辆与OBD诊断仪之间存在通信故障,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的规定,应判定为检测不合格。但该公司为避免客户流失,提高检测通过率,使用事先准备的豫K****0车辆替车检测,通过读取替检车辆OBD数据的方式,帮助以上23辆故障机动车通过检测,并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 02 查处情况 长葛市宇龙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许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该公司罚款21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三: 驻马店市安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01 案情简介 2025年11月21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对驻马店市安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比对《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与授权签字视频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至25日期间,因授权签字人谢某某外出旅游,为不影响机动车检测业务,员工袁某、冯某某冒充谢某某进行授权签字,共出具了51份“检测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 ![]() 02 查处情况 驻马店市安兴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10日对该公司罚款314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同时,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将该公司问题移交市场监管部门,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