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侵占诉讼时效 所在区域: 安徽 联系方式:13733016011(信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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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该怎么办? 所在区域: 新疆 联系方式:(信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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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跟我丈夫2001年受不了他的家庭暴力儿子还不到两岁就离婚的。开庭时我也没办法证明它的家庭暴力,当时他不到一岁的儿子不给我看的。虽然我起诉时提出把儿子判给我,让父亲给儿子抚养费,但是法官把儿子判给爸爸并结婚时他给我买的70克黄金(耳环,戒指,项链手镯)的60克让我还给他。当时虽然我不服这个判决但没有上诉。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让我签字时,我就写了一句“不公平的判决书执行完毕”。2003年的时候我丈夫后悔,要求复婚,因而我们2003年9月合法复婚了,2004年12月用他的工资按揭贷款买了一套商品房 ,不幸2005年我们5岁的儿子出了车祸去世了。当时我已怀孕两个月了,从那以后我们关系一直不好,2006年女儿生下来不到3个月的时候他把我们母女俩赶出家门,我起诉县级法院 提出离婚并我要房子,孩子,让他爸爸给女儿生活费,开庭中我提供法官,我被挨打的照片,妇联写的(被丈夫多次挨打的)证明,法官又把女儿和房子判给他,让他赔我一万五千元。这次我上诉,中级法院通过第二审,把女儿和房子判给我,让他每月给272元生活费,让我给他赔九万一千元。但我丈夫不服申请起诉,中级法院又开一次听证会,最后又拒绝了他要房子的要求。2008年他又起诉县级法院说离婚时忘记了一些财产,但没有证据全都是一审二审中提到的。但法官让我赔买商品房时我们交的税费的一半800元和分居期间的我的工资收入的一半。其实一审二审中税费票据的复印件我都交给法庭,但法官没算共同财产里,分居期间的我的工资收入的一半,开听证会时他要过,当时我回答分居期间他还不到3个月的女儿和我赶出家门,女儿病了也不管我一个人治病,我没节省钱。因此中级法院拒绝了他的要求的。但县级法院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接受这个案子并让我赔,是合理吗?某些原因,我上诉的期限也过去了,我申请起诉的话找县级法院院长还是中级法院院长?此外他现在怕交272元生活费把女儿强走了,我该怎么办?我们都是中学老师,我的文化水平比他高,生活条件也比他好一些,如果他起诉想改变孩子的抚养关系(他说他免费抚养),县级法院会支持他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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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来解决我们的问题??? 所在区域: xinxiangxian 联系方式:5690202(信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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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在手达五年,数载心血都成空。
投诉无门,说理无处,做官做民两重天。
我们是河南省新乡县马庄棉花加工厂的普通职工,从2003年开始厂里因收购资金不足,向全体职工集资借款,从5000-20000元不等,个别职工达到数十万元。至今总量已达150多万元。而企业于2006年已经停止经营处于破产状态。数年来广大职工多次催要集资借款,厂里均以无钱为由拖欠至今。向上级单位新乡县供销社反映多次均无结果。眼看着血汗钱要打水漂,我们是欲哭无泪,上告无门。有谁能帮帮我们呢?????????????????????
没有结果的话,我们只有找一种极端的方式,谁让我们活不下去他也绝不能逍遥自在。
盼望有关部门前来查证,给我们一个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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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怎样能拿到女儿的出生证明 所在区域: 四川成都 联系方式:15828253171(信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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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李直;我女朋友叫张小琴;张小琴的妹妹叫张小均;张小均的男朋友叫杨谦成。
07年7月,重庆潼南我女朋友的老家。我们四个和张小琴的母亲坐在一起商量我们两对各自结婚的事情,张小琴和张小均已怀有身孕,当时张小琴21周岁够结婚年龄,张小均未满18周岁不够结婚年龄。张小均的男朋友是个三十多岁离异的矮个子男人(身高150CM),杨谦成离异后没钱没房没固定职业,租个门面靠修家电为生,张家上上下下一直极力反对他们的婚事,当得知张小均和杨谦成只要办理结婚证,出生的孩子户口上到杨谦成身上,便可以得到一笔可观的拆迁补偿(房子和现金)时,张家默认了他们俩个的恋爱关系。一个很现实的事情摆到了面前:张小均未满18周岁,不够结婚年龄,办理不了结婚证,怎么办?杨谦成、张小均和张母商量后决定:让她们姐妹的身份证信息互换,让张小均先结婚,我和张小琴晚几年再结婚。结果可想而之:我和张小琴坚决反对,全家闹的不欢而散。
07年9月,成都郫县德源镇。张小琴是天生的兔唇并带有语言残疾,我在家里是独生子,我家上上下下也一直反对我们的婚事,我家里知道张小琴怀孕后表态:孩子成型(6个月大)后做彩超,身体一切正常(不是兔唇)就把户口本给我让我结婚,所以我们暂时没办理结婚手续。可就在这时,张小琴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没有和我商量便把她的身份证给了张小均,杨谦成为张小均花钱办理了假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并登记结了婚,办了准生证。假证件的姓名和照片是张小均,其他信息是张小琴的。
07年11月,成都郫县德源镇。彩超检查张小琴所怀的孩子一切正常,家里同意我们结婚,并让我们在孩子出生前办理结婚证。当我和张小琴准备结婚的时候,张小琴告诉我:张小均和杨谦成经常为结婚的事情吵架,她妹妹求她,杨谦成也向她保证以后出任何问题由他解决,她才把身份证给她妹妹用了,我们要想结婚就要用她妹妹的证件结婚,要几年以后才可以。我随即去了郫县妇幼保健站,咨询结婚的事情,结果:每个人的身份证号码都是唯一的,张小均用身份证号码登记结婚,我们再用就犯重婚罪。
我找到张小均和杨谦成,要他们离婚,可他们不同意,大家闹的很不愉快。张小均在06年为杨谦成怀过一个男孩子,可两个人谁也不愿意养,便在孩子7个月大的时候打掉了,当时孩子已成型。张小均和杨谦成还没有把现在的孩子生出来,还没有给新生儿上户,还没有得到拆迁补偿(房子和现金),所以不同意办理离婚手续。
08年1月,成都郫县县医院。张小均生了个女孩子,在县医院办理了孩子的出生证明,杨谦成也把小孩的户口上到了自己的名下。我找到他们,让他们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好结婚,可他们就是不离婚,说是还没有得到拆迁补偿,我们又是闹的不欢而散。
08年2月,成都郫县县医院。张小琴为我生了个女儿,可我们确拿不到孩子的出生证明,因为县医院的出生系统显示,张小琴的信息重复,也就是说她在一个月以前才生了个女儿,现在怎么又生了一个呢?没有结婚证,没有准生证,没有孩子的出生证,我们的孩子就上不了户口,成了一个‘黑人’。此时,张小均所生的孩子已经死亡。
杨谦成和张小均孩子的死亡:他们生孩子并不是为了要一个爱的结晶,而是为了钱,孩子由谁养呢?谁来对这个孩子负责呢?此时的孩子除为上户口起到点作用外,已经成了多余的。孩子从医院出来都是正常的,可没有几天肚脐眼便感染并冒脓,可杨谦成和张小均并不带孩子去医院看病,而是等,等着孩子死亡。从贵州赶来看自己外孙女的张小均的母亲在给孩子换尿布的时候,发现了异常,并要求带孩子去医院,过了几天,杨谦成和张小均迫于压力才同意带孩子去医院看病。孩子被带到了市儿童医院,医生要求住院治疗。杨谦成和张小均让孩子在医院住了两天,便把孩子接回了家。孩子被接回来后,杨谦成和张小均说孩子死了。孩子并不是死在医院,孩子是怎么死的呢?什么时间死的呢?孩子的尸体在那里呢?等等的疑问,只有杨谦成和张小均知道。
最可狠的事情:孩子死了,杨谦成和张小均为孩子操办满月酒,在德源镇大摆酒席宴请宾客。当有人问到孩子的时候,他们说带到乡下去了。可当时,杨家的人和张家的人都在吃酒席,孩子又被带到哪个乡下去了呢??
我让杨谦成和张小均办理离婚手续,消除他已死亡孩子的户口,撤消孩子所开的出生证明,可他们没有得到拆迁补偿,不愿意去做。杨家人和张家人对我非常不满,说我和张小琴结婚又不分房子又不分地的,再等几年拿张小均的身份证去结婚。这次我们闹的很僵,并惊动了两次派出所。派出所以家务事为由,拒绝管。
08年3月,成都郫县德源镇。我咨询了律师,想告他们;找了省电视台胖姐帮忙寻求帮助。杨谦成和张小均觉的事情不妙,办理了离婚证,花钱买了个死亡证明(孩子不是在医院死的,医院不给开死亡证明;孩子是非正常死亡,他们不敢去派出所开死亡证明,因为派出所开死亡证明必须要看到死亡人,并确认已死亡人为正常死亡后才给开具死亡证明)把孩子的户口撤消了,但孩子在县医院开的出生证明却没有撤消,他们花钱走关系,遇到了不要钱的正直的人,所以郫县县医院那里遇到了麻烦。
08年4月,成都高新西区。现在,我还没有结婚;我的孩子还没有拿到出生证明;我的孩子还没能上上户口。我聘请了律师,律师爱莫能助;我找了省电视台的胖姐帮忙,可胖姐也帮不上忙;我今天去高新西区派出所报警:1、警察说:象杨谦成和张小均这样伪造证件是违法的,但不归他们管;2、由于我不知道杨谦成和张小均诈骗拆迁补偿成功(得到房子和现金)没有,警察说:得到了拆迁补偿(房子和现金),叫诈骗,归他们管,但要我拿出证据给他们看;如果没有得到拆迁补偿(房子和现金),就不叫诈骗,他们就没权利管;3、杨谦成和张小均孩子非正常死亡,如果我有疑义,需要到郫县德源镇派出所报案。
我有疑问:1、结婚到民政局,他们没有责任和义务审核身份证和户口的真实性,可以理解;
2、办准生证和孩子的出生证明在计划生育委员会,他们也没有责任和义务审核身份证和户口的真实性,也可以理解;
3、杨谦成和张小均给孩子办理上户手续是在郫县县公安局办证大厅,他们难道没有责任和义务审核杨谦成和张小均身份证和户口的真实性吗?为此我去过位于郫县二环路的郫县县公安局办证大厅,向一个男警官咨询了两个问题:1、问:办上户手续,公安局会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吗?警答:没有义务和责任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只要手续齐全就可以办理上户手续。2、问:有人用伪造的证件办理了上户手续,而我们真实的证件确没有用了,我们该怎么办?警答:不可能,如果出现这样的事情,你去问我们主任,我解答不了。我找了他们主任很多次,上午找过,下午也找过,找了许多天,可郫县县公安局办证大厅的主任,工作时间总不在工作岗位上。我最后又咨询了那个男警官,问:可否把用伪造证件办的合法手续给撤销了?警答:你去法院起诉吧!我们这里办理容易,撤消,不是哪个想撤消就撤消的。
郫县县公安局办证大厅我所咨询的男警官的警号:JC51012403.
杨谦成电话:13980456153 张小均电话:13540725840
我电话:15828253171
杨谦成和张小均现住址:成都郫县德源镇德和街57号
(店牌:机电制冷)
我现在住址:成都高新西区
我现在该怎么办??我打算去郫县德源镇派出所报案。
如果我去给张小琴办个假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只要100元,这样我就可以在郫县县医院拿到孩子的出生证明了;回老家办理结婚证,张小琴也会是个未婚的。可我的良心会一辈子不安,因为那毕竟是假的。我想要真实的手续,我给不了我孩子家财万贯,但我想我至少可以给她一个真实的合法的身份。我会在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的路上继续走下去,更希望得到有关部门的帮助。
我女儿于08年2月14日早上7点50分出生在郫县县医院,出生时体重:6斤8两,我给她取名:李熙祯。熙:光明;祯:吉祥。女儿,爸一定给你一个真实合法的身份。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杨谦成和张小均为了钱做出如此泯灭良心的事情,可法律确制裁不了他们,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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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给好处费不让进工地,行吗??? 所在区域: 联系方式:(信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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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好处费不让进工地,行吗???
建楼工程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规定了施工日期。中介人向施工方索要“好处费”,向施工方说:“你不给好处费,发包方不让你进工地”。会有这种事情吗?有!不但有,法院据此判人以重刑。
卢玉彰建家属楼,工头荣天顺委托赵鸿兴作中介人,与卢联系,荣与卢于1994年10月22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10月28日荣付赵8万元现金作酬赵的好处费。11月1日,荣根据合同规定带施工队进入工地施工。由于荣带的施工队不合合同规定,卢令荣撤走施工队,终止了合同,荣、卢双方未产生任何经济纠纷。事过半年,荣向赵讨要付给赵的8万元现金,和10月26日荣用转账手续付给赵4万元购买钢材的“料款”,共12万元。为此事,安阳市文峰区检察院逮捕了赵鸿兴。赵说,他与卢玉彰伙分了此12万元,他得4.5万元,卢玉彰得7.5万元。检察院逮捕了卢玉彰。
检察院审讯卢玉彰,卢说根本没有这回事。审讯赵鸿兴,赵没有给卢7.5万元的任何证据,赵说:“钱我是给卢玉彰了,不给卢玉彰钱,卢能叫荣天顺进工地吗?”河南省安阳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下发的(1997)安法刑二终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判定:“赵鸿兴等证实,不先付12万元好处费不能进工地,而事实上荣天顺的建筑队伍已进入工地施工,被告人卢玉彰是青年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卢不同意,荣天顺的建筑队伍是不能进入工地的。据此认定,被告人卢玉彰受贿七万五千元属实。”判卢玉彰受贿罪,处10年有期徒刑。1997年10月1月国家施行新《刑法》,1997年11月18日中院下达判决书。
卢玉彰的官司打了13年,他向安阳市两级法院要不出一份对他逮捕和判刑的证据。他被刑满释放后,法院竞把卢的信息中心的土地、楼房等全部财产拍卖罄尽。
卢玉彰,一个共产党员,曾被授与“安阳市新长征突击手”荣誉称号。下海搞个体企业,就这样被新《刑法》明文废止的“推理”定罪,在没有犯罪证据的情况下成了罪犯,没有了党籍,告状无门,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罪刑法定原则”是制定《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什么这一违反《刑法》的案件没人管一管,使人费思。
联系人:卢绍卿(卢玉彰的父亲)
电话:0372-2924341,
邮箱地址:ayLsq@126.com
个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aylsq
http://anyanglsq.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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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没有投资方的企业,其企业性质如何确定? 所在区域: 联系方式:(信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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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没有投资方的企业,其企业性质如何确定?
世界上有“没有投资方的企业”吗?网友们一定认为我是个白痴说臆语。我1952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物理系,不是白痴,说的也不是臆语。安阳市有个“没有投资方的企业”,因此办这个企业的个体户被判了受贿罪,处以10年徒刑。事情经过13年了,个体户向安阳市中级法院就是问不出,他办的企业是谁投的资,这不是怪事吗?个体户刑满释放后,其企业的土地、楼房等全部财产被法院拍卖罄尽。就因为这个企业是“没有投资方的企业”,法院“无须”进行破产、清算等法律手续。
卢玉彰于93年分流下海,自筹资金3.5万元办了“青年信息中心”,从家拿了1.5万元买了一台微机作固定资产,从他同学的经编分厂借2万元作流动资金。区法院对经编分厂宋悦晨厂长的调查笔录记载,卢93年办中心借的2万元,94年既已还清该厂。安阳市中级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信息中心注册时,其2万元注册流动资金是从经编分厂借来的,卢玉彰个人未投入一分钱”。“卢未投入一分钱”,注册资金是谁投入的?
97年11月卢判刑入狱后,对此问题我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由于未经中院再审和省高院的审理,最高法院不受理我的申诉。我向当时最高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出示市中级法院判决书,问李庭长,中院判决,卢借钱、还钱,不是卢的钱,是谁的钱?为此该庭立案后,于98年2月下达了(1998)刑监字第5号函,指示河南省高级法院查处此案,省高院指令市中院重审此案。安阳市中级法院不理最高法院的指示函,下裁定书,驳回我向最高法院的申诉。
94年卢盖家属楼,区法院初审判卢盖楼系“自负盈亏经营”,但认定“自负盈亏经营,改变不了企业性质”。因为卢办证时办的是挂靠在市二轻团委,领了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卢自负盈亏经营,不是从事公务,也不犯受贿罪,这与原营业证的个体性质无关,市中院对卢的上诉不进行开庭审理,即作罪刑的判决。
刑法的出发点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市中院不执行。
卢盖家属楼,工头荣天顺在与卢鉴定施工合同后,付其中介人赵鸿兴8万元现金好处费,赵说他给了卢7.5万元好处费。赵说给卢钱,没有任何证据,区法院开了两次庭,法院不在法庭出示赵的任何证据,对证据不在法庭辩认,不质证。没有任何人出庭作证即认定卢得了赵的7.5万元。13年了,卢向中级法院要不出中心是谁投资问题的答复,要不出他得7.5万元证据。市中级法院清楚,如认定中心两万元注册流动资金是谁投入的,中心的企业性质既是个体,如向赵追要证据,此案即不成立,就不能判卢受贿罪。
再说一遍,我不是白痴,说的也不是臆语,仅写此文,供网友“疑义相与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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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对公民定罪、判刑,没有证据,这事归谁管? 所在区域: 联系方式:(信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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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公民定罪、判刑,没有证据,这事归谁管?
卢玉彰被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7.5万元罪,判10年有期徒刑。没有“行贿人”对卢的指控;没有受贿7.5万元的证据;没有行贿人及任何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要求法院质证,法院不质证;对初审判决卢玉彰上诉,市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不查证既定罪判刑。从案件审理到卢被刑满释放,历时十余年,卢玉彰向初、中两级法院要不出一份定罪、判刑的证据。卢玉彰对证据仅要求:
1、1995年10月27日文峰区检察院逮捕卢的罪证;
2、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定“卢玉彰曾供述得到七万五千元”的“供述词”。
3、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定“不给好处费不让进工地,施工方进入工地,因此判定卢受贿属实”的“不给好处费不让进工地的法律依据”。
法院不给卢证据,而在2003年卢被刑满释放后,竟把卢经营的“青年信息中心”全部财产拍卖罄尽,此案使卢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试问:没有证据,法院即对公民定罪、判刑的案件归谁管?
一、一个简单的二人经济纠纷,无端变成案外人受贿案。
卢玉彰自负盈亏经营盖家属楼,工头荣天顺委托赵鸿兴作中介人承建卢的工程。1994年10月22日荣与卢签定施工合同后,荣付赵8万元现金作好处费酬赵。11月1日荣依照合同规定,带施工队进入工地施工,卢发现荣带的是安阳县永和乡建筑公司施工队,而不是合同规定的安阳市四建筑公司施工队,与荣协商,荣撤走施工队,终止合同,荣、卢之间并未发生任何经济纠纷。事过半年后,1995年5月份荣向赵讨要94年10月26日,荣转帐付赵4万元买钢材的“料款”,和10月28日付赵8万元现金的好处费。1995年9月19日,赵向荣交付16.3吨的钢材(当时市价2454元/吨),8万元好处费未退给荣。赵向文峰区检察院税检室高书卷讲他给卢玉彰7.5万元好处费。1995年10月27日(既卢和荣终止合同一年后)市文峰区检察院以受贿罪逮捕了卢玉彰。此案荣向赵讨要8万元现金好处费,并未牵涉卢,8万元是荣、赵二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卢是案外人。此荣、赵二人经济纠纷,变成案外人卢玉彰受贿案。
二、没有证据,法院用特殊“推理”定罪。
中级法院判决书,判赵鸿兴说卢分得好处费7.5万元,没有证据;判“卢玉彰曾供述得到七万五千元”,不能向卢提供这一“供述”的原“供述词”。判决书对卢根据下面“特殊推理”,定“受贿罪”。
“被告人赵鸿兴等证实,不先付12万元的好处费不能进工地,而事实上荣天顺的建筑队已进入工地施工,被告人卢玉彰是青年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卢不同意,荣天顺的建筑队伍,是不能进入工地的。据此认定,被告人卢玉彰受贿七万五千元属实。”
事实是:1994年10月22日,荣与卢签定施工合同,合同规定,11月1日荣带施工队进入工地施工。
10月26日,荣通过银行转帐付赵4万元买钢材的“料款”。
10月28日,荣付赵8万元现金的好处费。酬赵的中介工作。试问,荣天顺11月1日进入工地施工是根据10月22日的合同还是根据26日的“8万元好处费”?如果荣天顺在合同签定后,不给赵鸿兴8万元现金,卢不叫荣进工地行吗?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刑法》,修改后的《刑法》特别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取消“类推”制度。11月18日中级法院判决搞“类推”定罪,而且“类推”的前提是不存在的罪刑法定原则,这种问题,应当引起网民的注视。
三、法院没有证据,判人十年徒刑,此事归谁管!
1997年12月我把中院判决问题,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发(1998)刑监字第5号函,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查处”。省向市中级法院批转最高法院的函件,市中级法院驳回我向最高法院的申诉。十余年来,对此案,省高院不管,最高法院的指示函市中院不理睬,我们到哪告状?
四、附卢玉彰简况。
我叫卢玉彰,男,44岁,大专毕业,市委党校结业,原中共党员,市二轻公司副科级干部,曾获安阳市“新长征突击手”称号。1993年响应中央精简机构号召,下海搞第三产业,自谋生路。自筹基金3.5万元办起了安阳市“青年信息中心”。94年,在市开发区自筹资金建家属楼。法院判决书判定我盖楼系“自负盈亏经营”。1995年,中介人赵鸿兴诬陷说给我“7.5万元好处费”。1997年被安阳市中级法院判受贿罪处10年有期徒刑。2003年元月刑满释放后,文峰区法院竟把“青年信息中心”的财产全部拍卖。10余年来,此案搞的我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现寄住安阳市文峰区后仓街12号院姐姐家,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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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钱怎么討? 所在区域: 联系方式:(信息类别:
讨债清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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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威海一家公司(原集力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的总经理,因犯走私罪,被天津高法判处两年徒刑,去年他出狱后,据说他不仅不对原公司进行清算,而是将公司的全部财产占为己有,不仅如此,对原公司的债务一律采取刁蛮的态度搪塞,扬言:“你们可以去告我“,虽然欠款不是很多,但是让我们的心情十分不悦,我该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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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档案被管城区组织部"弄丢",我要维权! 所在区域: 现在住南京 联系方式:yzm4419@163.com(信息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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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路透社的信:
一个发明家竟当了二十年的“黑人”
我叫郁志淼,中国发明家协会会员,男,1942年7月15日生,被迫无业,现无依无靠。籍贯:上海市人。住址:江苏省南京市大桥北路桥北新村19栋102室。邮政编码:210031 电话:025-85052442 手机:13813362621
我为国家辛辛苦苦工作了几十年,做了这么多的发明创造(部级以上有六个之多,荣获过二次国际荣誉大奖),作为一个对国家有过贡献的知识分子和发明家,竟落得如此的不公正,我连最低的失业金也没有,有病也没法看,请你们想想看呀!要是我不是民主党派(九三学社),是共产党员可就不会是这样了!我要人权!我要公平!我要活着,我要向世界说理。请求中央领导查处中共郑州市管城区区委组织部丢失我档案的真实原因,并依据《档案管理办法》重新补办档案和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可是时间一拖就是二十年,即使我的干部档案于去年二月查清,早己(1987年3月19日)在郑州市管城区人事局,而四月又查出早己被该区组织部李全生拿走而没有了下落,至今又一年了还是推来推去的不解决!
我是个普通的科技干部,今年已经65岁了,可是由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组织部的干部李全生不按党纪国法,私自将我的档案搞“丢失”(实际上他是拿我的档案去做了个人交易,让我做了二十年的“黑人”,现在确不负责任地推说丢了,记不得了!事实是这样吗?请看如下事实:
一、 经过情况:我于1987年2月底响应当时郑州市政府关于科技干部支援乡镇企业的号召,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市人材交流中心调到该区东城乡书院街大队(也称兴华联合企业总公司)担任技术工作,按照当时的政策从城市调到乡镇企业的人员,其全民干部身份不变,可不迁城市户口和粮食关系,行政和工资关系、人事档案可落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不占该单位编制,工资福利待遇有所在乡镇企业负担(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198846号)。当时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开给我的调令也是调到区人事局的。干部档案是通过正规渠道转递区人事局,该局的蔡予签收。另外我是一个非党员的一般科技干部(现在怎么说因为我是副科级干部,所以档案有组织部保管,这是正常的)。请看当时的事实:我1987年3月7日与管城区东城乡书院街大队签聘用合同,第二天就去上班,一直忙于筹办厂,出差采购原材料和设备,可是5月份就开始为我的专利归属问题闹开了(我只拿过二个月工资),他们7月15日去省专利局告我,7月17日非法登河南日报广告(见附件),揑造事实对我进行个人的人格侮蔑;9月7日非法通过区公安局刑侦科对我进行威逼性传讯用手枪拍着桌子,满口酒气大声吼叫,要我交出技术配方。技术专利权归属问题怎么让刑侦大队来威逼?(我有传喚证的原件,见附件,它的背面有当时二位刑警的签名)后来在当时省市主要领导的关怀下,由省市媒体组成专题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并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判,还在河南日报头版进行报导,全国主要报刋也进行了转登。再看我的干部档案是3月9日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机要转至郑州市管城区劳动人事局的,该局蔡予于3月19日签收的,早不拿迟不拿,就在那个大队搞我的时候,6月20日左右拿走了我的干部档案,他又没有任何的移交手续,到现在只说丢了?奇怪吗?所以组织部的李全生取走我的档案是不可能说出交给谁了?因为谁都知道这样做是犯大错误的,造成严重后果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我的档案组织部是不会说出给谁了,因为他们之间还有不可告人的交易?难道专利纠纷(已经告到省专利局)也要公安局刑侦科来传讯吗?从时间上看也是符合的,我的档案是3 月19日就到区人事局,为什么不早不晚就在他们要整我的时候区组织部李全生取走我的档案?为什么严格的干部档案管理制度竟在党性最强的区组织部变成不翼而飞,连签字的手续都没有,二十年来一直推说没有我的档案,而到现在白纸黑字,推不掉了只承认几十年的搬家“丢失”了(事实上区组织部根本没有搬家),我无数次的信访和索要都不理,一直到国家关于加强信访的2005年6 月通知下来后,我才收到该区东大街办事处的回复,仍说没有我的档案,让我去省直机关查找,并说你那个部门(行政处液化气站)已经改编了(意思是找不到了),省直机关也推三推四,我在被逼得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直接向中央及河南省委书记发出求救信,在很短的时间内省政府事务管理局就将我的干部档案的来龙去脉全部回复我(见附件),就这样我于3月7日把材料立即寄到管城区人事局,他们都没有回复,4月底我只能带病去郑州直接找该局,该局的白克宁书记才承认我的档案是在他们那里,我带病多次去郑州,一会儿说我们一定查,查到谁,谁负责,并恳切地说我代表政府向你赔理道欠,让你受了二十年的苦;一会儿又说是组织部弄丢的……。我于9月底又去区人事局,我说再不处理我要去中央上访了,该局的白书记说:你不要急,一定给你处理好的,而且区长也说了,人家年纪这么大了,档案丢失又不是他的事,完全是我们的责任,查到谁,谁负责,该补的就补,该赔的就赔,人事局赔、组织部赔还是乡政府赔都是区里出钱赔,你不要去北京上诉了……。
10月16日白书记又打电话给我说区长组织的会议商量了你的问题,意见出来了,已经寄给你了,看来你还得通过人事仲裁,仲裁后再告兴华联合总公司……并要我在仲裁书和向法院的起诉书上不要提档案丢失的事,什么意思就清楚了,他要推向别人。档案丢失怎么要去人事仲裁呢?明白人听听他的前后讲话,一想就知道了,这位白书记看我没有去送礼送钱,而就再不讲什么党的原则性了,也不说查到谁,谁负责了,一推了之。这种事我知道不应该向中央反应的(否则中央怎么管得过来呢?),可是他们下面就是不好好为民办事,只知道要收黑钱(参军要收钱,县、区武装部要收1-2万元,完全合格的是一万元,有点问题的要收二万元,曾至为这钱,送兵的武装部与接兵的部队大打出手,结果武装部的人把来带兵的打伤了,武装部拿出10万元私了此事,升职就更大了,县、区级的干部要20万元,这些已经是不公开的公开了。)
二、 更为笑话的是该局白书记在我不送钱物的情况下,回复我说,即使补了档案,你没有工作单位,也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另一方面你己超过法定退休年令也无法进行参保……你有职称、有技术、有专利,并且你年富力强,即使没有档案也完全可以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如果没有重新就业,应当按户口所在地的有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请问人事局白书记:你们是不是没有档案也可以办理干部调动?档案丢失是谁隐满了这二十年?你们也可以没有档案办理社保吗?我有了技术和专利就必需去自谋职业?作为一名国家专职的人事和社保局的领导,说出这样的话不让老百姓笑话吗?现在全国都在学习十七大精神,要为民办实事,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政府要创建和谐社会,你们真的要好好对照学习,这样一个事实清楚,明明白白的事还要推三推四,说东说西而说不到正题的干部要来干什么,称职吗?一会儿区长这么说,一会儿又是我刚来不懂,请问了好多专家,他们是这么说的。
三、 我的档案被这些不法分子报复了近二十年,使我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受到极大影响,二十多年来我只能靠到处打临时工为生,三十多年的工令也因没有档案而办不了劳保,享受不到退休和医疗保险,难道这些党员干部就可以不负责任吗?难道组织部就有这个特权吗?党纪国法在那里?我死也不服。
四、 我特向贵社求救:请对该区组织部(同时拿走我和其他三人共计四人档案,为什么档案只“丢失”我一个呢?)严重违纪行为不按党纪国法私自将我的干部档案作私人交易,揭露其幕后非法勾当,揭露给世界人民看看。
五、 最近,河南省媒体对我进行采访后,写了个揭露关于干部档案丢失的真实文章。可是被他们找关系(竟找到省委宣传部的个别人)给压制了。
六、我原意接受您们及各个国家记者的采访,并将全部资料和证据给您们阅验。您们约好时间我可以来北京亲自接受采访(我约在本月底来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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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怎么办? 所在区域: 四川 联系方式:wakerice@sina.com(信息类别:
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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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在上班的时候被人打了,被打的时候没有其它人在场,朋友经过医生诊断收治住院了,诊断为左颊部挫伤,左耳鼓膜内陷;打人的拒不承认.事情的起因是:我朋友公司从去年就实行了禁烟令,凡是上班的公共场所(不包括单人办公室),两人以上公办室,走廊,楼梯,生产岗位等禁止吸烟,当事人的办公室有三个人共用,属禁烟范围,朋友就写了一个"请勿吸烟"的纸条放在办公室的窗台上,朋友从其它办公室回来后发现那人正在办公室吸烟,我朋友就跟他说请不要吸烟,要吸请到外面去吸,他立即就说,我不在这吸到哪吸,这个办公楼每间办公室都有吸烟的,你怎么不去管?我就要在这抽,你管得着吗!这时朋友就打电话找主管禁止吸烟的领导上来,该领导上来后,就把他的烟灰缸收到那人的办公桌里,并摆摆双手,意思是不要再争论了,我朋友也就没说话了,然后领导就坐下来说了几句其它的话,打人的人这时就叫这个领导下楼,那人就先出去了,领导也离开了,这时那人又返回来,走到他自己的办公桌边坐下,那人这时就说:"我刚才一进来看到这个纸条就不高兴,就想把它撕了, 我今天就要在这抽烟,你能把我怎么的?有本事你去告呀,向上面告呀!我抽烟的时候你就出去!"他越说越激动,满脸通红,朋友说"你怎么能这样说话呢?"打人的人就更加激动起来,又接着说"我就不信了,我今天就要把它撕了,你能把我怎么样?"说着就站起来抓起那个纸条就揉把它撕成两半,扔进垃圾篓里,就冲到朋友的桌子边用手指到朋友的鼻子说:"我今天还就不信了."接着朋友的头就被猛击,当时他就被打懵了,等他反应过来就使劲喊了两声"打人了!""救命呀!"听到我朋友叫,那人急忙就跑回自己的坐位, 这时隔壁办公室的同事就冲到门口,并没有看到他打人,这时朋友马上给公司经理打电话. 我朋友现有两个问题请求咨询:1.有没有什么方法到证实他打人? 2.这种受伤是否是因工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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